上海允许养狗吗?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犬类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行政机关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配合的原则。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本市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经公安机关批准,有专业的安保人员、牢固的犬笼、犬舍等管制措施,养犬作为安保用途的特定单位可以饲养烈性犬。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培训、比赛、展览等经营性活动。本市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的,不得饲养。养犬人应当将所养犬只送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宠物医院、宠物诊所以及动物源性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接受其他疫病免疫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